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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获取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许可:通常是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即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的行为。这种许可行为并不涉及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仍然保留对专利的所有权。
专利转让:则是通过购买专利时实现专利权变更的一种方式,即权利人将其专利的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在专利转让中,原专利权人将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专利权人,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二、专利权归属不同
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中,被许可方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许可方所许可的专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在许可方手中,被许可方仅仅只有有限的使用权,且许可方有权转让其专利。
专利转让:则涉及专利权的完全转移。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即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三、生效条件的不同
专利许可:只需通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订立书面合同,以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专利生效的主要参考条件。这种合同通常以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等形式出现,其内容涵盖了许可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费用等关键条款。
专利转让:除了双方当事人需要订立合同外,还必须向管理专利的相关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专利转让事项后方能正式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区别
使用权的完整性:专利许可中,被许可方通常只能获得专利的部分使用权,如制造权、使用权或销售权等,且这些权利受到许可合同中的具体条款限制。而专利转让则涉及专利权的全面转移,受让人可以获得专利的所有权利。
经济利益的分配: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通常通过收取许可费来获得经济利益;而在专利转让中,原专利权人则通过一次性转让专利权的方式获得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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