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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1)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2)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31条第1款或者本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
(3)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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