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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专利申请代理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利代理委托书是委托书的一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委托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务院、利申请专利等利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委托委托书权限。
《实施细则》专利法第118条进一步规定,应向国务院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应使用国务院, 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并由申请、专利权、其他利受害人或其代表签名或盖章;受特别利代理机构委托,由特别利代理机构盖章。此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2节规定,授权委托书应使用利局制定的标准格式,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利专业机构名称代理、利专业人员姓名代理,并与请求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基于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利局制定了利代理专用表格,代码为10007。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利代理的授权行为是固定在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表格内的,即表格是申请或专利权人与利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将授权权限的内容表达给第三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1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正式实施。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利局对相关表格进行了适用修改,《专利代理委托书》自2016年9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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