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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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且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具体情况:
(1)固定建筑物、桥梁等。这取决于具体的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复制。比如“景观别墅”,包括特定的景观。
(2)因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形状不固定的物质而导致形状、图案、颜色不固定的产品。
(3)袜子跟、帽檐、杯把、棋子等不能分割、出售或单独使用的产品的部分或局部设计。
(4)对于由若干特定形状或图案不同的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该部件本身不能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部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比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块组成的拼图,只有当所有的插块都作为外观设计的申请时,才会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5)不能应用于视觉或肉眼难以确定,需要特殊工具来区分其形状、图案和颜色的物品。比如一个产品,它的图案只有在紫外线灯的照射下才能出现。
(6)需要保护的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态,比如用手绢扎成动物形态的设计。
(7)以自然物的原始形状、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
(8)纯艺术类作品。
(9)仅由产品所属领域中常见的几何形状和图案组成的设计。
(10)单词和数字的读音和含义不属于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上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以及软件界面。(本文来源:外观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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