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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专利申请有哪些原则?
(一)专利申请原则
1.形式合法性原则。在申请专利办理的一切手续应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影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打印、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方式办理的各种手续,视为未提交,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一体原则。这意味着一项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同一类别产品的两个以上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的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为同一发明创造了申请专利,则专利权将授予第一个申请人。
4.优先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某一国家首次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一份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后续申请的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该权利为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本专利的人有可能先申请并获得注册。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
国内优先权,又称“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首次在中国申请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设计专利不包括在中国的优先权制度中。
2.国际优先
国际优先权的内容,又称“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外国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在外国就同一外观设计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以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即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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