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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外貌的判断依据
1、确定专利权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包括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2.确定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和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
即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经过比较,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相同的,认定前者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的外观设计在重要方面基本相同,整体相似,有可能按照等同原则成立专利侵权;
(3)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总体上与该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申请外观专利时记住这两点。
一、外观相似,联合应用
相似设计,联合应用。许多类似的设计在授权专利中受到与申请授权后获得的相同程度的保护。相似的外观设计分开提交的,可以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只能提交其中一个,否则两个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
二、升级,距离
产品升级无需再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即使新产品外观与原专利外观差距较小,但新产品外观仍在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新申请可能因缺乏创新而未被授权,即使是运气授权,维权阶段也可能因与原专利无显著差异而被他人宣告无效。
如果在产品升级过程中只有一个部件的形状发生变化,可以单独为这个部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一个单独的组件,它的形状变化足以与现有的设计不同,并且很容易获得授权。观设计专利。作为单独部件,其外形的变化足以与现有设计产生区别,容易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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