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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不知晓的那些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商标代理机构从2003年的100多家,猛增到近7万家,部分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等违法行为,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制定这部规章对代理机构今后从事商标代理有什么指引作用呢?
不得囤积或变相囤积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代理机构要加强利益冲突审查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失信行为将对社会公开,失信惩戒
力度加大
以下信息会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商标代理机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设定了禁区
禁止通过网络从事下列行为: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
从事商标代理应当进行动态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不得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不得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不得有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并且,规章细化了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对代理机构从事代理工作的禁止性指引非常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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